维科维权 意在共赢:
早在十年前,维科公司曾自主开发一种叫拉舍尔棉毯,一年卖出了100万条,销售近2亿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一条拉舍尔棉毯从24美元跌至10美元,最终导致市场被仿冒产品低价、无序的竞争左思,“一哄而上”差异至大家都无利可图。现在,长三角已很少有企业做此类毯子的出口生意了。
2005年,在维科为“珊瑚绒”贴上“专利号”后不久,金波收到来自美国客户10%的杀价要求;此后,一轮低价仿冒产品“卷土重来”:一条300g的珊瑚绒毯,2004年美国零售价为29.99美元至59.99美元,到了2008年,在原料换汇都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美国零售价竟然下降至7.99美元至19.99美元。
“维权之路势在必行!”史美信表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重因素使得中国纺织业雪上加霜,但如果不维权,市场迟早又会被做死,最终的结果是大家无利可得。“我们的初衷是希望在尊重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成为战略伙伴,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同促进纺织业的升级。”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秘书长杨纪朝对于维科提出的“让曾经的侵权者成为如今的战略伙伴”的说法表示认同,杨纪朝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折中的办法;中国要真正成为纺织强国,要靠创新和品牌两个突破口。
珊瑚绒:专利还是公用技术?
确切地说,珊瑚绒应该叫做珊瑚绒毛毯,因手感柔糯、聚热性好和贴身性而受到欢迎。2005年5月,维科向产权局申请“一种涤纶超细旦珊瑚绒毛毯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7月26日获得发明专利授予(专利号为ZL200510050367.5),享受自申请日起20年的保护期。
全程参与开发的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编分公司总经理金波说,2000年以来,维科是研发、出口珊瑚绒的纺织企业,从原料、整经、织造到染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近百次试验后才成功推出涤纶超细旦纤维毯,即珊瑚绒毛毯。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后,订单数量远远超过了公司的生产能力,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2004年,仅美国市场一年就有4000万美金的销售额。
而常熟鸽球印染有限公司则认为,珊瑚绒和牛仔布一样是公用技术,并非维科研发成果。11月2日,鸽球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要求撤销维科公司“珊瑚绒”专利。
“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方法,珊瑚绒的技术从开发、改进到成熟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此外我们也有自己的顾虑,担心被他人仿冒”,金波的一席话道出了为何维科公司开发珊瑚绒之后5年才申请专利的缘由。
仿冒“珊瑚绒”毯被海关依法查扣
维科“珊瑚绒”专利维权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近日,上海海关签发了沪关知字【2008】第191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依法查扣了11个40尺集装箱货柜、价值约180万元人民币的涉嫌仿冒“珊瑚绒”产品。据有关消息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被扣涉嫌侵权产品为Cannon牌毯子,产品出口商为三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美零售商为美国第三大零售集团西尔斯公司(Sears,RoebuckandCo.)。此案是维科专利在全国海关登记备案后海关依法扣压涉嫌侵权“珊瑚绒”专利的成功案例。
海关查扣
有关表示,海关查扣,侵权行为一旦被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公司还将被列入海关“黑名单”被长期监控。
记者就此次查扣事件联系了相关各方。
西尔斯公司上海办事处有关人员对记者提问仅以“我不清楚”作答,并挂断了电话。
三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流总监胡伟则表示,尽管针对“珊瑚绒”专利争议很大,但“我们尊重维科已经被法律确认的专利权利”。他表示,过去对相关问题重视不够,目前正在与维科方面积极沟通,一方面要向维科道歉,另一方面希望“坏事变好事”,尽快解决相关问题,让“珊瑚绒”出口规范化,“让参与游戏的人都享受到市场规范的利益。”
推翻维科“珊瑚绒”的专利权难度较大
此次海关查扣事件虽然还没有涉及其他被维科提起维权诉讼的企业,但记者联系到目前被维科诉讼的常熟鸽球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总经理沈峰时,感觉到他也很诧异。沈峰对记者再次质疑了维科“珊瑚绒”专利的有效性,他表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已被受理,一个多月以后将进入正式程序,目前法院已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不过,沈峰也承认,由于时间比较久了,相关资料不好获得,他们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对能否推翻维科“珊瑚绒”的专利权“没有一定的把握”。
本案的主角维科方面则比较平静。其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仅仅是漫长法律诉讼的开始,无论专利复审委做出什么裁决,诉讼都会进入下一个阶段。重要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专利的有效性将不会受到丝毫影响,所有涉嫌侵权的货物一经发现都将被依法查扣并立刻起诉侵权一方。”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罡律师也从法律的角度支持了维科方面的说法。事实上,我国专利法46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于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内容都是以终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行政诉讼在终审人民法院判审结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讲,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有效无效的决定不发生效力,所以在整个起诉过程中专利有效性是不容挑战的。在诉讼中,绝大多数专利案件都是向专利复审委申请专利无效,无论复审委裁决有利于何方,双方可以选择继续诉讼到中院然后再到高院,案件一个轮回少则两三年,多则五六年。但只要拥有专利一方有足够的资源并决心维权,诉讼期间专利效力丝毫不受影响。
维科的维权行动是将要进行到底
“专利在我们手里,道理与法律都在我们一边。我们的维权行动是要进行到底的!”维科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单从配合海关查扣侵权货物方面讲,我们2年前专利生效后就可以这样做。但我们等到2年后有江浙两省法院的胜诉判例后才走到这一步,代表着我们一直以来处理这个问题十分慎重。”
当记者询问海关是如何查到相关侵权产品的出口信息的,他表示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不过他强调,“现在侵权企业已经全部转于地下暗箱操作,不排除他们采用虚报品名闯关的可能。追查侵权、仿冒产品是有相当难度的。”据悉,目前维科已经成立了专项打击侵权小组。此次成功查扣行动之后,维科将继续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要在专利有效期内,你出一批,我们就查扣一批、起诉一批。”
评述
短评维科维权案发展到今天,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围绕着生产厂家在争论。但其实,我们不能忽视欧美零售商在这场“知识产权游戏”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一方面无视中国的进步、大声批评中国在尊重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不够,另一方面知假买假为涉嫌侵权的产品背书并从中获益,部分欧美零售商的双重标准和欧美某些政治人物由来已久的对华双重标准如出一辙。
或许对待维科知识产权的态度将成为检验这些国际零售商道德标准的试金石。我们将拭目以待。